「台灣愛迪生」鄧鴻吉引狼入室 借款不成反遭毆傷呼籲引以為鑑
莊明惠利用疑似假古董以及假畫誑騙眾人投資購買。(照片由鄧鴻吉提供)
(本報訊) 昔日被尊稱為「發明大王」、「台灣愛迪生」的台中市名人、前國大代表鄧鴻吉也「人紅事非多」? 日前被對外自稱「名媛」、「政商關係良好」的「鹿鳴坊文創有限公司」負責人莊明惠向鄧鴻吉誑稱要協助引進周轉資金,鄧鴻吉才勉強同意由莊明惠自民國110年5月19日起至110年8月17日間擔任其名下「孫悟空公司」之董事長,對外協助引進周轉資金以幫助運營,結果反遭莊明惠教唆毆打傷害…對此,鄧鴻吉日前已在「大台中記者公會」召開記者會說明事件原委,並呼籲社會大眾應引以為鑑,勿輕信坊間所謂「投資理財專家」,以免身陷「投資詐騙」的陷阱,落得「人財兩空」的悲慘下場。

莊明惠利用電視台的曝光,以增加其可信度。(照片由鄧鴻吉提供)
據了解,「投資詐騙」案件近年來在台灣地區頻繁發生,詐騙手法也不斷翻新,往往導致受害者財產損失嚴重。警政署在「165打詐儀表板」公布資料,2025年4月27日~2025年5月3日詐騙受理總件數就達3500件,總財損金額為20億6956萬9千元。在這7天中,「投資詐騙」都是當日受害最大宗,總數達684件,占總案件數的19%,然而財損金額卻高達11億1657萬7千元,占總財損金額的54%,可見危害之鉅。詐騙案件受理總件數3500件中,「投資詐騙」財損就超過20億元,超過總財損金額的50%,受害相當驚人。
這些「投資詐騙」通常以高投資回報為誘餌,透過精心設計的網站、APP及社群媒體操作,使受害者在不知不覺中落入陷阱,非常容易遭受有心人詐騙。詐騙集團往往利用與名人的合照,以增加其可信度。這種假冒名人背書的手法讓許多人降低戒心,再以小額獲利的回饋建立信任感,之後便誘使受害者投入更多的資金,最終導致投資者血本無歸,甚至背負沉重的債務。鄧鴻吉呼籲台灣民眾一定要提高警覺,避免再有人受騙上當。
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024年12月27日112年度訴字第721號刑事判決文指出,莊明惠為「鹿鳴坊文創有限公司」(下稱鹿鳴坊公司)之負責人,宋漢龍為鹿鳴坊公司之員工,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841號),臺中地方法院判決:莊明惠教唆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宋漢龍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中地方法院指稱,莊明惠及宋漢龍的犯罪事實,是緣由因鄧鴻吉為設址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下稱大公益大樓)地下1樓之「台灣愛迪生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迪生公司)及「孫悟空創意發明有限公司」(下稱孫悟空公司)之負責人,因上開公司有資金調度的需求,遂找對外自稱「名媛」、「政商關係良好」的莊明惠協助引進資金,並同意由莊明惠自民國110年5月19日起至110年8月17日間擔任孫悟空公司之董事長。

莊明惠利用十億投資款,騙取魏德聖為她站台,以增加其可信度。(照片由鄧鴻吉提供)。
嗣後,鄧鴻吉偕同林文永(現更名為林和廣,下仍稱林文永,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及林文永友人,於民國111年2月8日至大公益大樓欲和莊明惠商議大公益大樓地下1樓辦公處所相關問題,雙方發生爭執,莊明惠竟基於教唆傷害之犯意,撥打電話予「亮哥」、宋漢龍、王鬱瑋等人,宋漢龍、黃譯學、王鬱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志」及其他3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到場後,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同日12時21分許,在大公益大樓會客室由阿志毆打鄧鴻吉之友人林文永臉部數下(傷害部分未據告訴),期間王鬱瑋還阻止林文永之友人救援,宋漢龍則出拳毆打鄧鴻吉之胸口、黃譯學及其餘3名不詳之男子均同在場把風,導致鄧鴻吉有左側前胸壁挫傷之傷害。案經鄧鴻吉委由楊玉珍律師、朱清奇律師、蘇俊憲律師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起訴。

左一為莊明惠。(照片由鄧鴻吉提供)。
臺中地方法院指出,判決所引用被告莊明惠、宋漢龍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等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莊明惠及其辯護人、被告宋漢龍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證據能力,臺中地方法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另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式所取得,且均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或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復均經臺中地方法院於審判程式中供當事人辯論,被告等之訴訟防禦權,均已受保障,臺中地方法院認為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等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證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莊明惠照片。(照片由鄧鴻吉提供)
臺中地方法院表示,依被告莊明惠與告訴人鄧鴻吉間之利害關係,佐以被告宋漢龍等人遂行傷害犯行之時機等等,均顯示被告宋漢龍等人係受被告莊明惠之託方為傷害告訴人鄧鴻吉犯行,被告莊明惠前揭教唆傷害告訴人鄧鴻吉之犯行,當堪以認定,被告宋漢龍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莊明惠所辯則不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莊明惠、宋漢龍所為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臺中地方法院說,按共同正犯除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行為之共謀共同正犯外,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要件,而本無犯罪之意思,因他人之教唆始起意犯罪,該教唆之人除於教唆後,又進而實行犯罪行為者,因其教唆行為已為實行行為所吸收,應論以正犯外,應僅為教唆犯。因之,教唆犯與共謀共同正犯就均未實行犯罪行為而言,則屬相同,其區別,在於教唆犯係教唆原無犯罪意思之人犯罪;共謀共同正犯則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行為,其未下手實行之人亦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2179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臺中地方法院認定,本案被告宋漢龍等人原無傷害告訴人鄧鴻吉之意,經被告莊明惠唆使到場後,才下手傷害告訴人鄧鴻吉,且被告莊明惠旁觀被告宋漢龍等人替其出頭,均無動手,則犯案動機非基於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為犯行,是難認被告莊明惠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參考前揭說明,就被告莊明惠所為,應以「教唆犯」論處。
臺中地方法院核實被告莊明惠所作所為,係犯刑法第29條第1項、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教唆犯傷害罪;被告宋漢龍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莊明惠教唆被告宋漢龍等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為教唆犯,應依所教唆之罪處罰。公訴意旨認定被告莊明惠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容有未洽,惟此部分均僅涉及正犯、教唆犯或從犯之犯罪型態不同,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說明。
被告宋漢龍與同案被告黃譯學、王鬱瑋,以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志」及其他3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傷害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被臺中地方法院認定為共同正犯。
臺中地方法院審酌被告莊明惠不思克制情緒及理性處事,竟唆使被告宋漢龍等人共同以起訴書所載方式攻擊告訴人鄧鴻吉,致告訴人鄧鴻吉受有傷害,顯見其等自我情緒管理能力及尊重他人身體法益之法治觀念均欠佳,所為實屬不該;又被告宋漢龍犯後雖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訴訟外和解,但被告莊明惠卻始終否認犯行;以及被告莊明惠、宋漢龍於臺中地方法院所陳學經歷、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責,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中地方法院說,被告莊明惠夥同被告宋漢龍、同案被告黃譯學、同案被告王郁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志」及其他3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妨害秩序之犯意聯絡,於111年2月8日12時21分許,在大公益大樓1樓會客室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由阿志毆打鄧鴻吉之友人林文永臉部數下,期間王鬱瑋並阻止林文永之友人救援,宋漢龍則出拳歐打鄧鴻吉之胸口、黃譯學及其餘3名不詳之男子則在場助勢或把風,致林文永、鄧鴻吉分別受傷。臺中地方法院因此認被告莊明惠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之首謀罪嫌,被告宋漢龍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罪嫌。
臺中地方法院表示,按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之修法理由固說明:倘3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進而實行強暴脅迫(例如:鬥毆、毀損或恐嚇等行為)者,不論是對於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為之,已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應即該當犯罪成立之構成要件,以符保護社會治安之刑法功能之旨。然依本罪之規定體例,既設於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七章妨害秩序罪內,則其保護之法益自係在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安全之維護,使其不受侵擾破壞。是本罪既係重在公共安寧秩序之維持,故若其實施強暴脅迫之對象,係對群眾或不特定人為之,而已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致妨害社會秩序之安定,自屬該當。
臺中地方法院認為,惟如僅對於特定人或物為之,基於本罪所著重者係在公共秩序、公眾安全法益之保護,自應以合其立法目的而為解釋,必其憑藉群眾形成的暴力威脅情緒或氛圍所營造之攻擊狀態,已有可能因被煽起之集體情緒失控及所生之加乘效果,而波及蔓延至周邊不特定、多數、隨機之人或物,以致此外溢作用產生危害於公眾安寧、社會安全,而使公眾或不特定之他人產生危害、恐懼不安之感受,始應認符合本罪所規範之立法意旨。如未有上述因外溢作用造成在該場合之公眾或他人,產生危害、恐懼不安,而有遭波及之可能者,即不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6191號判決意旨參照)。
綜參上述情形,臺中地方法院表示,難謂本案被告宋漢龍等人形成之暴力威脅情緒或氛圍所營造之狀態,已因被煽起之集體情緒失控及所生之加乘效果,而波及蔓延至周邊不特定、多數、隨機之人或物,以致此外溢作用產生危害於公眾安寧、社會安全,而使公眾或不特定之他人產生危害、恐懼不安之感受,揆諸前揭最高法院之判決意旨,自不符合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要件。無從以前開罪責相繩,惟因此部分如成立犯罪,依公訴意旨,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鄧鴻吉指出,「投資詐騙」手法不斷翻新,但基本模式卻相對固定。通過瞭解常見「投資詐騙」手法、典型案例和預警信號,投資者能夠更好地保護自己。最關鍵的防範措施包括保持警覺、通過正規管道投資、理性評估回報和風險,以及在發現異常時立即停止投入並尋求幫助。
鄧鴻吉表示,在金融投資領域,「天上不會掉餡餅」仍然是最基本的真理。任何承諾高於市場平均水準且無風險的投資機會都值得懷疑。正如台灣高等檢察署所倡導的「自問自答識詐防詐法」,投資者應不斷自我檢視,提高「識詐」能力,在受騙前就能洞悉詐騙集團的意圖。
鄧鴻吉說,隨著「投資詐騙」手法的不斷演進,持續學習和保持警覺是防範投資詐騙的最佳方式。政府和金融機構也應加強宣導和教育,提高大眾的風險意識,共同打擊「投資詐騙」行為,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據瞭解,前國大代表鄧鴻吉出身貧寒,惡劣的環境激發他創意發明的天賦,十七歲時便以「紅外線感應水龍頭」的發明,獲得150萬元的技術移轉金,賺得人生第一桶金;爾後卅餘年的發明生涯中,陸續在德國紐倫堡及美國匹茲堡等地的國際發明展獲得六座金牌大獎;日前還在「馬來西亞ITEX國際發明展」獲得金牌獎(亞洲與歐洲企業、個體發明人、研究機構與學校交流最新發明創新品的平臺,每年有許多發明家與投資人在此洽商,也是國際發明愛好者組成的常年聚會,素有發明界的諾貝爾之稱)。
鄧鴻吉強調,「發明是一種慈悲」,卅多年來他從不為了發明而發明,他累計逾三百多項的發明專利,無一不與提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諸如廁所自動沖水器、紅外線感應水龍頭、汽車用防盜器、LED顯示名牌、指紋鎖、家庭防盜器…等,都是普羅大眾生活中每天都要接觸的重要發明;鄧鴻吉對提升人類生活有莫大貢獻,被稱為「發明大王」、「台版愛迪生」,確實當之無愧。
鄧鴻吉的發明專利,不僅成就其個人與事業,為自己賺進技術授權金,他每一樣的專利,創造至少15萬個就業契機,卅餘年來總計提供了全球近五千萬人的就業機會,也因此在41歲時,就獲台灣政府部門頒發「國家公益獎」,這也是歷屆以來台灣最年輕的得主。